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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9年2月3日张家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9-4-9 15:57:58    http://zjk.mzfz.gov.cn/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名,补选张家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名。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到会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    补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补选张家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但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张家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市十二届人大代表。

    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应填写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提名者要如实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

    提名者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前,书面要求撤回提名的,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各职正式候选人。

    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0924日下午530分。

    第四条    大会选举划分四个投票区,主席台上一个投票区,主席台下三个投票区。代表可按投票区就近投票,也可以到其他投票区的票箱投票。

    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8名,由主席团和代表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大会秘书处指定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领票、发票、检票、计票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但另选张家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市十二届人大代表。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如果代表不能写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写,代写者必须按委托人的意见填写。

    第六条    选举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选票全部填写模糊的视为废票;部分填写模糊的,模糊的部分视为无效。

    第七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八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和宣布。

    第九条    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需由大会决定的,提请大会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经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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